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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心理咨询中心|心理咨询室管理条例:专人负责、严格规定、保障咨询与科研顺利进行

时间:2024-12-25 10:35     作者:成都心理咨询   阅读

第一条心理咨询室有专门场所,并有专人负责。非中心工作人员不得随意出入,更不得随意使用诊室内的仪器,以免损坏和丢失。

第二条 咨询室必须有专职人员负责管理,包括师生心理咨询前后的卫生、安全、仪器检定、简单维护、准备、记录和检查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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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诊室的使用和管理必须严格按照各项有关规定执行,不得随意改变。

咨询室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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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咨询室的建设和管理,保障心理咨询和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咨询室是心理咨询和科学研究的重要场所,咨询室工作是教学和科研的有机组成部分。

第三条 诊室建设应当立足实际,统筹规划,合理设置。要实现建筑设施、仪器设备、技术队伍和科学管理协调发展,提高投资效率。

第四条 做好仪器设备的管理和维护工作,使仪器设备始终处于良好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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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严格执行咨询室各项工作规范,加强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

第六条 诊室实行学校管理、中心管理的两级管理体制。由设备处在学校分管领导的统一领导下实施。咨询室实行中心主任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

第七条 诊室必须按照有关部门制定的建设标准进行科学管理,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要利用计算机等现代化手段,对会诊室的工作、人员、物资、资金、环境条件、会诊情况等信息进行记录、统计和分析,提供会诊情况的准确数据。及时向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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