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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婚姻心理咨询|四川省律师协会发布婚姻家事法律咨询律师实务操作指引

时间:2024-09-10 10:07     作者:成都心理咨询   阅读

四川省律师协会婚姻家庭法律咨询律师实务操作指引(2024年3月30日发布)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落实党中央关于推进婚姻诉讼源头治理”“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战略部署,推动四川省婚姻家庭法律咨询工作专业化发展,规范四川律师婚姻家庭法律咨询服务执业行为,为四川律师开展婚姻婚姻法律咨询服务提供指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

第二条 指导思想

律师在接受婚姻家庭法律咨询时,应当以构建和谐家庭、和谐社会为指导思想,注重源头引导、实质解决,充分发挥律师的积极作用,运用法律思维和法律方法预防和化解各类婚姻家庭纠纷,不断提高专业服务水平。

第三条 行为准则

律师在接受婚姻家庭法律咨询时,首先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律师承办民事诉讼案件行为准则》等规范性法律文件,在此前提下,结合婚姻家庭法律服务的专业特点,参照本操作指南操作。

第四条 业务特点

婚姻家庭法律咨询涉及当事人及家庭成员诸多情感因素,因此律师在接受咨询时,需要特别关注当事人的心理状态和情绪变化,冷静处理各类婚姻家庭纠纷,综合运用法律专业技能和其他社会学知识妥善处理相关业务。

第五条 工作原则

(1)律师接受婚姻家庭法律咨询,应当坚持维护当事人权利、解决纠纷、化解矛盾的出发点,实事求是,勤勉尽责,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2)律师提供婚姻家庭法律咨询时,应当严格保守当事人及其家属的秘密,保护当事人的隐私。

(3)律师在接受婚姻家庭法律咨询时,应当结合婚姻家庭案件特点,关注当事人的心理、情绪变化,将心理咨询与法律咨询结合起来,协助当事人理性解决纠纷,防止矛盾升级。

(四)律师在接受婚姻家庭法律咨询时,应当根据当事人的需求,向当事人讲解诉讼与非诉讼解决问题的程序、区别等,让当事人充分了解不同方式并选择对自身更有利的方式,并尽可能引导当事人理性解决问题。

(五)律师提供婚姻家庭法律咨询,应当特别注重维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咨询内容

第六条 适用范围

本指引所称婚姻家庭法律咨询包括但不限于:婚姻财产纠纷、婚姻存续期间财产分割纠纷、离婚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离婚后损害赔偿责任纠纷、婚姻无效纠纷、婚姻无效纠纷、夫妻财产协议纠纷、同居关系纠纷、亲子关系纠纷、抚养纠纷、赡养纠纷、抚养费纠纷、收养关系纠纷、监护纠纷、探望权纠纷、财产分割纠纷、法定继承纠纷、遗嘱继承纠纷、死者债务清偿纠纷、遗赠纠纷、遗赠与赡养协议纠纷、遗产管理纠纷、其他与家庭成员有关的婚姻家庭纠纷,以及家族财富管理等新型婚姻家族业务。

第三章 咨询流程

第七条 磋商方式

律师在进行婚姻家庭法律咨询时,一般会选择面对面的方式进行访谈。若当事人因交通等原因不方便进行面对面访谈,也可以通过电话、视频等方式进行访谈。

第八条 费用通知

律师应当在咨询开始前告知委托人咨询费的收费标准,在确认委托人接受并愿意支付费用后,开始咨询工作。

第九条 咨询预约

律师与委托人达成咨询协议后,应当就咨询时间、咨询方式、咨询地点等进行协商,并可以通过支付定金或者预约的方式进行预约。

律师与委托人进行咨询预约时,律师或法律助理应当大致了解委托人的基本情况和咨询内容,并告知委托人咨询时需要携带的相关材料。

第十条 接待环境

律师应当在干净、安静、相对私密的场所接受咨询,优先在律师事务所进行咨询。

第十一条 接待方式

律师接受咨询时,应当穿着正式或职业装,举止得体,语言严谨,始终保持良好的沟通氛围。

第十二条 接待礼仪

律师接受咨询时,不得接听电话、查看手机或处理与咨询无关的事项。如有紧急电话或其他事项需要处理,应当征求委托人意见。

第十三条 职业纪律

律师接受咨询时,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向当事人就案件处理结果作出不当承诺或者保证,不得以明示或者暗示与办案机构、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或者相关单位有特殊关系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当事人的信任。

律师应当拒绝委托人的不合理、违法要求和委托意图,并给予解释和指导。

第十四条 自我介绍

律师与委托人见面后,应当主动向委托人介绍自己,征求委托人的意见,确认委托人是否接受法律助理参与咨询,并向委托人说明律师及其助理的保密义务。

第十五条 风险告知

律师应当提醒委托人真实、全面地陈述事实、提供完整、真实的材料,并告知委托人律师仅根据委托人陈述的事实和提供的材料提供咨询意见,同时告知委托人作出不真实、不完整陈述的后果。

第十六条 咨询记录

律师接待咨询时,应当记录咨询的起止时间;委托人支付咨询费用时,律师应当明确告知委托人计费起止时间,并记录在案。

咨询过程中,律师应当制作咨询记录或者接待笔录,并由委托人签字确认。经委托人同意,律师可以留存委托人在咨询过程中提供的材料的复印件。

第十七条 倾听与指导

律师应当充分听取委托人对案件情况的介绍,明确委托人的诉求,并根据委托人的介绍和诉求给予相应的法律专业解答。如委托人情绪激动,律师应及时进行心理疏导。

第十八条 磋商内容

律师在接受咨询时,应当注意汇总委托人陈述的事实并与委托人进行确认,重点关注委托人寻求法律帮助的主要目的和需要解决的问题。除了解答委托人直接的疑问外,律师还可以在以下三个方面主动提供咨询:

(1)根据当事人提供的信息,分析就其问题进行协商并提起诉讼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2)结合实践经验,分析法律理论与实际操作可能存在的差异、可能出现的困难及解决办法,建议当事人保持客观理性。

(3)告知当事人解决问题的可能方式及各种方式的优缺点、当事人需要做的准备、解决问题过程中可能经历的阶段、以及潜在的时间和财务成本。

第十九条 人身安全

当律师接到处于激烈矛盾中的客户的咨询时,应当从引导客户积极妥善解决问题的角度,对客户当前的纠纷做出理性的分析和建议。对于过于冲动的客户,律师应当善意提醒其理性处理问题,确保各方的人身安全。

第二十条 解决方案

律师在接受咨询时,不应简单地以回答问题作为咨询工作完成的标志,必要时还应根据客户咨询的目的和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进行综合考虑,并根据客户的需求为客户制定解决方案和具体方案。

第二十一条 主导作用

律师在接受咨询时,要善于把握咨询节奏,控制咨询时间,引导咨询思路,发挥咨询过程的主导作用。

第二十二条 咨询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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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应当收费。付费咨询结束后,律师应当与委托人确认咨询的起止时间以及咨询费的数额。

律师应当安排工作人员协助委托人向律师事务所支付咨询费并开具发票;委托人以现金方式向律师支付咨询费的,律师应当及时支付给律师事务所。

第二十三条 咨询与评估

咨询后,律师可以请委托人对律师提供的咨询服务作出评价、评分或提出建议,以改进律师咨询服务水平。

第二十四条 磋商报告

如果律师或委托人认为有必要,律师可以对咨询内容进行全面分析、总结,形成书面的法律建议或报告,提供给委托人参考。

第二十五条 咨询文件

咨询接待结束后,律师应当整理咨询记录或者接待纪要,并将相关材料留存。

第二十六条 磋商保密

律师接待客户的咨询记录或者接待纪要应当保密,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不得泄露。

第二十七条 磋商后续行动

律师在咨询结束后可以对客户进行回访,了解客户的咨询情况,让客户感受到律师对其案件的关注。

第四章 附则

第 28 条 指导性质

本指引不具有强制性规定,仅供四川省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参考。

第二十九条 附件清单

由于涉及婚姻法律纠纷数量较多,且四川省各地律师专业技能发展不均衡,本指南总结了律师在接受不同类型婚姻家庭法律咨询时需要注意的问题,将以附表的形式推送出去,供四川省各地同仁参考。

第三十条 解释权

本指引由四川省律师协会妇女和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专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录:《离婚法律咨询问答清单》

序列号

问题类型

具体问题参考

婚姻基本知识

方面

婚姻基础是指男女双方的相识、求爱、婚姻的时间、地点、婚姻生育史等,核心问题是婚姻基础是否牢固。

夫妻关系

方面

1、婚后夫妻感情的发展情况。即夫妻在婚后共同生活过程中的感情状态或实际表现,相处是否融洽,家庭关系是否和睦,包括婆媳关系,夫妻生活是否融洽;夫妻之间是否能互相体谅、互相理解。

2.婚姻矛盾发生的过程以及关系破裂的原因。

(1)导致夫妻关系破裂的直接原因,包括影响夫妻关系变化的因素或事件。

(2)导致感情破裂的间接原因,包括经济、工作、家庭关系和谐等外部因素。

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否存在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离婚的情形: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不良习惯,屡教不改的;

(4)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二年;

(5)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双方分居一年,一方再次提出离婚的;

(6)配偶一方被宣告失踪或者其他导致配偶关系破裂的情况。

4. 双方是否分居?若是,建议了解以下问题:

(1)分居原因(工作、学业或感情不和);

(2)分居期限;

(3)夫妻分居后是否不再共同生活;

(4)夫妻分居后是否不再履行婚姻义务,包括停止性生活、停止经济合作、停止生活上的互相照顾和支持等。

5、双方是否协商离婚、诉前调解或自行起诉,协商、调解、诉讼的情况和结果,双方对此的态度。

6、双方目前的婚姻状况。从感情破裂到离婚前、离婚阶段、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夫妻感情的实际情况和状态等。考虑双方是否有复合的愿望和可能性;对方对离婚的态度和意愿。

子女抚养费

方面

1.子女人数概况、年龄、性别、抚养史、身体健康状况、居住条件、所受教育、兴趣爱好、成长方式、保险情况等。

2.未满两周岁的未成年人,是否存在以下情形:

(1)父亲要求直接监护;

(二)母亲患有无法治愈的传染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不适宜子女一起生活的;

(3)母亲具备抚养子女的条件但未尽到抚养义务,父亲要求子女与其一起生活的;

(4)其他原因,子女确实不适宜与母亲一起生活的;

(5)父母双方同意孩子由父亲直接抚养,并且这不会对孩子的健康成长产生不利影响。

3.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人,是否存在以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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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父母双方均要求直接监护;

(二)一方当事人与子女共同生活有利于子女生活,但另一方当事人患有无法治愈的传染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况,不适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3)父母一方实施绝育手术或者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4)子女长期与父母一方生活在一起,改变居住环境对其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5)一方没有其他子女,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6)孩子与祖父母单独生活多年,祖父母愿意并且有能力帮助孩子照顾孙辈;

(7)在保障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同意轮流直接抚养子女。

4. 如果孩子已超过八岁,孩子真正希望由父亲直接抚养还是由母亲直接抚养?

5.关于下列与子女抚养费支付及数额有关的情况:

(一)父母双方是否约定抚养费的标准和方式;

(2)子女实际抚养需要、父母的支付能力和当地生活水平;

(三)与子女抚养费标准和支付方式有关的其他事项。

6.关于儿童探视的下列情况:

(1)父母双方是否就离婚后子女的探视问题进行讨论并达成协议;

(2)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是否有可能阻碍非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探望孩子;

(3)8岁以上子女对父母离婚后探望时间和方式的意见。

房地产债务

1.特殊协议。是否有关于相关财产的书面协议,如婚前财产协议、婚后财产协议、代理持有协议等。

2. 房产状况:

(1)权利性质、用途,如住宅、车位、商铺、商品房、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等;

(2)购买的时间、地点和位置(所在地);

(3)购买时的价格及其当前价值;

(4)购房资金来??源及支付方式,特别要注意婚前或婚后是否有父母资助,或一方是否出售婚前房产来筹措购房资金;

(5)贷款信息,如首付金额及还款情况、贷款金额、主要借款人、贷款还款情况、当前本息余额等;

(6)权属状况,包括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有权人信息、共同所有权状况、是否取得不动产所有权证书等;

(7)权利瑕疵,如是否设立居住权或者抵押担保,财产是否被查封或者采取其他限制措施,是否存在异议登记,是否涉及债务纠纷等;

(8)交付及使用情况,如该物业是否已被接管、目前实际居住(使用)情况、该物业是否自住或出租、是否有租金可供出租等;

(9)该房地产地址的户籍状况;

(10)装修及出资;

(十一)其他有关情况。

3.车辆:

(1)车辆品牌、型号、车牌号码;

(2)购买时间、购买金额、付款方式、是否有贷款及贷款还款情况;

(3)车辆登记所有人、实际所有人及其用途;

(4)车辆的市场价值;

(五)车辆是否被抵押、扣押或者其他限制措施,是否存在与车辆相关的债权债务纠纷;

(6)车辆是否存在尚未解决的违法违规行为

(7)车辆保管及其他相关事宜。

4、银行存款:

(1)双方的银行账户、存款金额、资金来源等;

(2)是否保存对方存取款交易凭证或者是否知晓对方银行开户信息、账号等;

(3)双方银行账户的交易记录;

(4)婚姻期间是否有资金转移;

(5)各账户的控制和使用;

(6)是否存在夫妻双方在以第三者名义开设的账户中存款的情形,以及是否存在夫妻双方在以第三者名义开设的账户中拥有第三者资金的情形;

(7)支付宝、微信账户余额及使用情况可在银行存款清单中查询。

5.股票:

(一)双方名下的股票帐户、股东代码、证券公司;

(2)股票资金账号及银行开户银行;

(3)股票账户中的股票名称、数量、当前市值;

(四)买入股票的资金来源、资金账户近期变动情况及当前余额;

(5)是否存在夫妻双方以第三人名义投资股票,或夫妻双方股票账户为第三人持有股票的情形;

(6)基金、债券、投资基金份额和其他金融产品的发行清单参照股票发行清单。

6、股权及其他投资权益。离婚纠纷主要涉及股份公司股权分割、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或投资额分割、合伙企业投资或财产份额分割、个人独资企业共同财产分割等。为方便表述,下文将统一称为“公司”和“股权”,具体咨询时请注意区分。

(1)公司名称、营业地址;

(二)公司注册日期、注册地址、注册资本、注册后登记情况等变更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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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投资者的人数、名称、投资方式、投资比例、认缴和实缴资本;

(四)公司登记投资者信息与实际投资者信息是否一致;如不一致,应说明具体原因及相关协议;

(5)公司财务状况,如会计报表中的所有者权益、公司净资产等;

(6)公司当前经营状况和未来市场前景;

(7)股权持有方是否转让股权;

(8)当事人对公司股权投资利益划分的态度;

(9)公司章程、股东协议等有关股权转让的规定;

(10)公司股权是否存在质押、冻结等情况;

(十一)双方股权投资来源、配偶的股东资格、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情况以及在公司担任的职务或者聘用情况等;

(12)是否存在夫妻双方以第三人的名义投资持有公司股权及投资权利,或者夫妻双方代第三人持有公司股权及投资权利的情形;

(13)其他与公司股权有关的事项。

7、双方收入:

(一)工作单位及职务;

(2)基本薪资收入、奖金收入(包括佣金、绩效、月末、季末、年末)的数额、结构、支付方式;

(三)工资、奖金以外的其他收入和福利;

(4)与收入相关的具体银行账户信息;

(五)双方收入的持有、使用和保管;

(6)收入详情和相互了解的程度。

8、贵重家具、电器信息,包括购买金额、品牌、数量、投资来源、付款收据、现值等。

9.当事人持有的贵重金属、收藏品等价值不菲的动产情况,是否通过继承、赠与等方式持有具有特殊意义的物品,是否存在被转移的风险。

10.债权人权利:

(一)债务金额、产生依据、偿还期限、凭证;

(2)债务是否由债务人与其配偶共同承担;

(三)债权担保情况;

(4)债务偿还情况及未来偿还预期。

11.债务情况:

(一)债务的依据及合法性;

(二)债务发生的时间、金额、偿还期限和凭证;

(三)该债务是夫妻一方所负还是双方共同所负,夫妻之间对该债务是否有约定,是否由夫妻共同债务人签字,或者一方负另一方追认;

(4)债务用途,特别应关注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产经营;

(五)债务担保情况;

(6)债务偿还情况及未来偿还计划;

(7)债权人是否已采取措施催收债权等。

12、其他财产权益。是否存在虚拟财产、商业保险、信托收益、社会养老保险、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其他未来应得收入或其他财产等财产权益。

13、是否存在隐匿、转移共同财产的情况。

当前对婚姻态度和期望

1.双方是否已正式讨论或协商离婚;

2、双方对离婚的态度;

3. 对儿童的支持;

4.对财产、债务清偿等事项的意见

尤其是双方在上述事项上的分歧点。

离婚案件的程序问题

1.协议离婚:

(1)双方当事人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离婚登记。一般应携带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因故不能提交身份证的,可以出具有效临时身份证、结婚证、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应当写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处理等事项的协商一致意见),并提交本人近期2寸半身免冠照片2张及婚姻登记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到婚姻登记机关当场填写《离婚登记声明书》;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确认无误后,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

(3)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双方需有30天的冷静期(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的次日起计算,如果冷静期的最后一天是法定节假日,则以法定节假日的次日为冷静期的最后一天)。在此期间,如果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可以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4)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冷静期自期满的次日起计算,冷静期最后一天是法定节假日的,以法定节假日的次日为冷静期最后一天),双方应当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领取离婚证。逾期不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2、诉讼离婚:

(1)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的法律法规,确定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应有的管辖权。该案可能在原告的居住地处于人民的管辖范围内,如果一个配偶不居住在中国人民共和国的领土上,一位配偶被遗失或宣布为一名配偶,则遭到镇压教育措施与他/她的习惯性居住不同,他/她的习惯性居住的人民法院应具有管辖权。如果两个配偶都是中国公民,并且在国外但尚未定居,一个配偶申请离婚,则原告或被告原始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应具有管辖权。

(2)在离婚案件中,应该进行调解,必须满足两个条件才能授予离婚:首先,这种关系确实破裂了;

第一个特殊情况:离婚应在调解失败之后:一个与他人共同居住的情况;

第二个特殊情况是:一个政党被宣布为离婚,而另一方则是在对离婚的法院规定之后,两党已经分开了一年,而一个政党档案又是三个派对。

(3)婚姻解散:婚姻在离婚登记完成后解散或离婚判决或调解文件的有效性。

(4)在特殊情况下离婚:例如,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

(5)离婚后的子女抚养费,财产和债务的结算,离婚经济赔偿,离婚财政援助,离婚损失等

如果遇到心理困扰,可以随时联系爱己心理,遇见爱己,开始爱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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