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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婚姻心理咨询|律所公众号开设专栏,探析婚姻家事诉讼服务方案设计要点

时间:2024-06-04 10:31     作者:成都心理咨询   阅读

专业化是律师职业发展的必然趋势,为促进律师深耕专业领域,加强律所内外律师团队的专业、主题交流,律所公众号平台开设特定法律领域专栏,以专业法律服务为载体,整合精英律师团队资源,分享更多优质法律职业成果,分析实践经验与理论研究,持续传播德恒成都在优势业务领域的专业影响力。

今天我们推出“婚姻家事与财富传承专栏”系列第一期——婚姻家事诉讼服务方案设计。

在婚姻家庭法律服务的诉讼计划设计阶段,有四个关键点需要特别关注:案件事实的固定、案例检索的运用、心理预期的调整、诉讼计划的实施。

案例介绍:

【男方有病,需长期服药,女方提出离婚,要求分得房产增值部分,男方称该部分房产由其父母出资,力争将该部分房产保留。】

作为被告的代理人,该如何应诉?

(注:本条法律规定适用《民法典》施行前的相关法律规定。)

家庭案件事实认定

律师通过咨询、受理案件等工作记录,逐步还原案件事实,并指导委托人获取相关证据。

本案中,通过与男方的沟通,确定了一个基本事实:双方所涉及的房产均由男方父母出资,但该投资的证据尚待收集整理。

1.婚姻概况

《婚姻概要》中提到的男方:两人通过父母的朋友相亲认识并结婚,婚后没有孩子。后来他被诊断出患有某种疾病,住院治疗。在他即将出院时,女方提出离婚。出院后,两人分居。

双方主要分歧在于财产分割,分割的财产是男方父母婚前购买的房屋及车位(房屋及车位登记在男方名下,婚后由男方父母继续还贷)。女方提出分割共同财产,即婚后共同贷款所付的钱及相应的房产增值、车位、汽车等。

(二)咨询记录

律师在《咨询记录表》中详细记录了男方及其父母口头陈述的财产内容,总结如下:

1、首套房(房子空置,男方父母偶尔居住):该房产为婚前购买,登记在男方名下,首付全部由男方父母支付,房贷由婚前男方父母每月还清,婚后男方父母通过卖掉老家的房子,提前还清了剩余的贷款。

2、第二套房:夫妻双方婚后共同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房屋尚未交付,未取得产权证,首付由男方父母付1/3,女方父母付1/3,夫妻双方共同付1/3(包括提取住房公积金和向亲友借款),其余房价款通过银行贷款支付。

3、车位:婚后购买。男方父母将钱转给男方,一次性付清。房产证已办理完毕,登记在男方名下。

4、汽车:婚后按揭购买汽车,登记在男方名下。

5、保险:女方婚后购买保险,每年缴纳保费,受益人为父母。

6、存款:男方尚有一些储蓄,但女方的储蓄余额不详。

(三)原告提供的证据

1、原告向法院提交原告、被告的身份资料、结婚证、被告的病历、聊天记录、首套房子及车位信息汇总、车辆登记信息。

2.原告举证重点在于证明感情破裂。

(四)物料清单

律师在与男子及父母沟通后,向男子家属提供了补充证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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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产信息:两套房产及一个车位的购房合同、借款合同、付款收据、房产证等;

2、车辆信息:车辆购买合同、付款凭证、贷款合同等;

3、银行对账单:该男子打印自己名下的所有银行卡对账单;

4、财务账户:提供女方银行账户、支付宝账户、财付通账户等财产相关信息;

5、保险:提供女方所投保的保险合同或保险线索;

6.医疗记录:男方的医疗记录和付款情况。

5. 证据收集指导

该男子根据“材料清单”提供了有关案涉财产的大部分证据材料,但结合一些案件细节,律师进一步指导该男子及其父母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在此期间,男方收集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房屋权属证、个人房地产抵押贷款合同、房屋首付转账单据(包括父母的提款单、汇款单及男方的银行对账单)、贷款还款明细、契税及维修金、物业费支付单据、装修合同及付款单据等。通过这些证据,我们了解到涉案房产为男方婚前个人财产。该房的首付、所有抵押贷款(包括提前还本付息)、房屋契税、维修金、物业费、装修费,所有材料都可以清楚证明资金来源100%由父母出资,男女双方从未动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贷款或支付任何与该房相关的费用。

婚姻案件搜索申请

本案的特殊性在于,第一套房子由父母100%出资,男方父母住在房子里并支付房子的日常维护费用,夫妻双方婚后并未住在房子里。作为男方律师团队,我们考虑能否以男方父母确认所有权的诉讼来反驳女方提出的离婚财产分割要求。

通过大量的证据梳理,律师们已经确定了案件的基本事实,即“父母投资”。接下来他们更关心的是“父母投资”的法律事实——是赠与、借款、还是以他人名义购房?因此,诉讼方案设计的第二步就是“案情搜索”,即系统性地查找律师团队提出的专业意见。

根据《物权法》第十七条规定:“房地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房地产物权的证明。”同时,《物权法》第十九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房地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房地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实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目前该房屋登记在男方名下,根据产权公示、可信原则,应当认定为男方财产(无论其中是否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由于该房价款全部由男方父母支付,因此也可以主张男方父母与男方存在“借名买房”关系,起诉法院要求男方为其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取得房屋所有权。对于是否存在借名买房关系,法律尚无明确规定,法官自由裁量权较大,除房款支付情况外,法院一般会综合考虑多项因素进行认定。

第一,名称借出人与名称借用人之间是否有书面协议。

在周祥生、蔡桂英、周立新等(2018)川01民终4560号合同纠纷案中,父母在儿子结婚后以儿子名义购买了一套房子,并以儿子名义贷款,父母支付首付,每月还款,父亲、母亲、儿子、儿媳签订了《购房协议书》确认该事实,法院判决该套房子归父母所有。

第二,借名人在购房过程中的参与程度。

在孙志壁与朱慧民(2018)川01民终15612号权属确认纠纷案中,法院考虑到孙志壁在签订认购协议时并不在场,而是事后才加上名字的事实。

第三,房屋装修费用、税费谁来付?

在东营市融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最高人民法院孟银平(2018)437号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民事再审判决中,法院认为借款人对案涉房屋已缴纳印花税、维修金,并承担了装修改造费用,因而认定存在“以他人名义购房”的情况。但在余庆银与李莎的权属确认纠纷案、川08民终(2017)929号龙卫案中,法院对相关证据不予采信。

第四,借用名称是否有正当理由。

在余青银与李莎、龙薇权属确认纠纷案中,虽然李莎、龙薇对涉案房屋进行了装修,并入住了涉案房屋,并缴纳了物业费、房屋印花税、契税及维修基金等,但因李莎、龙薇不能提供借他人名义购买房屋的合理原因,法院驳回该案;在孙志碧与朱慧敏(2018)川01民终15612号权属确认纠纷案中,借名人朱慧敏称购买该房的理由是其丈夫调往成都工作,借名人本人并未在该房屋内居住,并称其在成都购买该房是为了投资,法院认为朱慧敏的购房理由更为合理,从而认定存在借他人名义购买房屋的行为; 在王迅与水国霞(2019)川01民终2463号权属确认纠纷案中,法院认为,王迅、水国霞以自身名义购买该房屋不存在任何障碍,因此以他人名义购买该房屋的行为不能成立。

第五,明星买房时的经济状况。

在东营市融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孟银萍撤销权纠纷民事再审裁定(2018)最高法民初437号中,法院认为,在购买该房屋时,“孟银萍系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学生,不具备相应的经济能力支付购房所支付的巨额款项”,因此,其父亲被认定为真正的买受人。

第六,明星是否用房子作抵押贷款。

在那什固、李固铁(2019)川11民终111号第三人执行异议案中,法院认定,帅日玛尔于2015年1月26日将案涉房屋抵押给金坤小额贷款公司,债务金额20万元,并在马边彝族自治县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进行了抵押登记,表明帅日玛尔为该房产证的所有人和持有人。

本案中,关于是否存在“借他人名义买房”的有利和不利事实如下:

【优势】:

第一,男子买房时刚刚大学毕业,没有足够的经济能力去买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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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房子的装修、相关税费由男方父母承担;

第三,该房屋目前由男方父母居住。

【不利事实】:

第一,男子父母与儿子之间并无关于“以他人名义购买房屋”的书面协议,且根据男子父母的陈述,买房的最初目的并非为了买给别人,而是想送给儿子;

第二,男方父母不在成都工作,也未退休,但买房时男方就在成都工作,所以买下这套房子留给儿子更为合理。

总之

法院能否认定男方父母与其儿子之间存在“借名购房”关系,从而认定系争房屋的实际权利人为男方父母,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

调整顾客心理预期

设计诉讼方案的第三步是调整心理预期。

本案中,律师经过证据的收集、整理、分析,初步确定了诉讼方案思路:否定男方父母提起诉讼确认房屋产权的想法。本案的工作目标应是积极提供证据,调整委托人的心理预期。

1. 最坏结果:婚后用共同财产还贷

第一套房产为婚前购买,登记在男方名下,属于其婚前个人财产。女方对于该套房产的性质并无异议。争议的焦点在于男方父母支付的提前还贷的那部分钱是赠与男方个人还是赠与夫妻双方,这将影响整个案件的走向。

目前女方的诉讼请求是分割房屋增值部分,并认为婚后房贷还款及提前还款均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本案中,夫妻双方并未签订婚姻财产协议,婚后双方的收入视为共同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前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并从银行贷款,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贷款,房地产登记在支付首付一方名下的,离婚时该房地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照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地产归登记财产权一方所有,未偿还的贷款属于登记财产权一方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偿还贷款所支付的金额和相应的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由登记财产权一方按照本法规定补偿给另一方。” 婚姻约定,正是基于此条规定,女方主张对婚后偿还借款所支付的款额和相应的财产增值部分享有权利。

因此,本案提前还贷资金由父母提供,这一点没有争议。关键在于如何理解“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这是一个法律问题而非事实问题。目前来看,最坏的结果就是目前的诉讼,可能被认定为“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分割财产增值。

(二)较好结果:父母出资的事实可以确认,但出资性质存在争议。

目前就律师整理的266页证据来看,父母出资的事实可以认定,争议焦点在于出资性质的认定。从检索结果来看,基本倾向尊重男方父母出资的事实和比例。以首套房出资为例,本案适用原婚姻及其司法解释。

第一种可能性是个人礼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解释(二)》)第22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买的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视为对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理解和适用婚姻的解释(二)》,本条主要针对“本款主要针对当事人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前,父母一方或者双方为双方购买房屋的出资如何认定的问题”这一问题。简而言之,本条针对的是父母为双方结婚购买婚房的场景。鉴于涉案房屋的购买时间是在双方认识之前,该房屋的购买与双方结婚无关,不应适用本条。 即使可以适用该条款,男方父母在婚前支付的房子首付以及代还的贷款也应当视为个人赠与。

第二种可能是贷款的性质:

四川省高院有典型案例认为,从公序良俗的角度,不宜将父母出资普遍认定为合法的赠与,而应视为为了帮助而进行的临时借贷,子女负有偿还义务((2017)川民申4120号)。实践中,部分法院也认为,父母婚后为子女偿还借贷,不宜轻易认定为赠与,如不能证明父母婚后为帮助子女买房而出资属于赠与,则应认定双方为借贷关系(案号:(2018)津01民终469号)。 例如,在余天红、毛元兰诉余丽莎、黄欣民事借贷纠纷案((2017)川01民终4796号)中,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婚姻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仅适用于父母出资意思不明确的情形,如有证据证明父母出资是基于借贷意思表示的,则本案纠纷应按借贷关系处理。前述案件中,余天红、毛元兰未能出示书面借贷合同,但出示了余丽莎本人出具的《借条》和黄欣父亲出具的《证明书》,以证明其对余丽莎、黄欣婚后购房的出资不是赠与而是借款,对此法院予以认可。

婚姻家庭诉讼计划执行

律师通过固定前案事实、运用案例检索、调整心理预期等,为委托人制定了诉讼计划执行中的三个策略:上、中、下。

(一)最佳策略:保留两处房产并进行投资

最好的解决办法就是上策,如果从证据入手,可以帮助委托人保住两套房子的投资。我们帮助委托人整理并提供两套房子投资的证据。前文中探讨过房子是“代持”的观点,男方的证据并不充分。由于父母投资时并没有签订代持协议,也没有赠与合同、父母声明、子女承诺等证据,那么父母投资的部分该如何从法律上认定?是借款还是赠与?目前最好的解决办法是参考四川省高院的精神。父母投资属于“借款”,即男方父母代男方提前还款支付的钱,是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夫妻共同偿还。

(二)中策:提前还贷,把礼物送给儿子

对于男方父母来说,承认是借款比承认是赠与更有利。同样是赠与,但承认是给自己孩子的赠与比承认是给双方的赠与更有利。因此,中间政策是争取提前偿还借款,作为赠与儿子自己,而不是赠与夫妻双方。这样,房子是男方婚前的个人财产,男方提前偿还借款是男方父母帮助男方偿还婚前个人债务。男方个人财产在婚姻期间增值的数额,不是用夫妻共同财产来偿还的,所以婚后女方不应该分割男方个人财产增值的数额。

(三)最糟糕的选择:提前还贷对双方来说都是一份礼物

最糟糕的选择是将提前还贷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目前女方主张诉讼是最坏的结果。即使被视为对双方的赠与,在这一策略下仍然可以进一步细分,因为房屋价值的计算存在自由裁量的空间,案件事实的复杂性和多变性也可能调整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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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两个小时的庭审中,男方和女方向法庭提交了三四百页的证据进行辩论。我们的律师团队抓住了两个细节,对案件的胜利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第一,律师团队工作细致、负责,我们将对原告的书面证据意见和质证意见整理成文字版,在庭审前交给书记员和法官。这样不仅节省了书记员的工作时间,保证了庭审笔录的准确性,也让法官在庭审中迅速看到了证据的内容和争议焦点,法官对证据有了大致的判断。第二,法官经验丰富,对局面的把控能力强。庭审中,以法庭调查的形式对原告进行询问,原告的代理人没有时间“指点江山”,女方对男方父母的投资一一作答,并“承认”了,并查出了房产投资来自被告父母的事实。

案件判决结果

这是一起“罕见”的先诉后离婚案件,双方均未上诉。法院根据男方提供的主动证据,在《民事判决书》中称,涉案房屋及车位系男方婚前购买,不存在男女双方共同还贷的情形。因此,女方要求分割房屋及车位增值部分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驳回起诉。最终,法院作出四项判决:

1.准许男女双方离婚;

2.车是男的,他赔偿女的;

3、女方向男方支付理财保险的分担金额;

4.驳回女方的其他诉求。

我们团队在一宗离婚案中,通过设计诉讼方案,代理被告人,并提交了266页证据,保全了父母出资的财产,实现了委托人委托的目的。本案给我们的启示是:第一,律师不要预设立场,比如老一套的观念,认为第一次诉讼不会离婚,应诉只是一个过程,法官不会看律师的陈述。第二,帮助客户关注客户的需求。客户为需求买单,为专业价值买单。第三,认真准备每一个案件,尊重客观事实,积极收集证据并还原,根据证据制定诉讼服务方案。“一切皆有可能”!

法律文章索引

1.《民法典》第216条: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依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

(原物权法第十七条)

2.《民法典》第220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实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原物权法第十九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买房产出资的,该笔出资视为对其亲生子女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是双方共同赠与的除外。

(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有关问题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并获得银行贷款,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贷款,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支付人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照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地产归登记财产一方所有,未偿还的借款为登记财产一方的个人债务。夫妻婚后双方为偿还借款所支付的金额以及相应的财产增值部分,夫妻离婚时,应当依照民法第1087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登记财产一方补偿给另一方。

(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

本文选自唐英新律师专著《婚姻业务技巧》(即将于2023年11月出版)

本专栏由本所银行金融法部律师唐英欣审阅并供稿

德恒成都高级合伙人

四川省律师协会妇女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专业委员会主任

成都市律师协会婚姻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

执业领域:婚姻家庭事务及财富传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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